本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议(《行政处分决议书》海市监龙处分〔2024〕328号),已于2025年2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分决议书》确认的下列责任没有实行:1.罚款20万元;2.因逾期未交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20万元。两项罚款算计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该《行政处分决议书》确认的方法依法实行上述责任。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说、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实行上述责任的,本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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