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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9 10:44:25   来源:星空体育平台官网

  《平潭综合实验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实验区202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事故调查组织程序,依照法律来追究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87号)《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以及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第二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以及较大火灾事故,由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条 区管委会负责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一)因放火、自杀、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军事设施、海上设施、森林、矿井地下部分、铁路、港航、民航等发生的火灾;

  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确定事故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由有关片区管理局、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工会以及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的单位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职责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真实的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除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自身的需求,报区管委会决定;

  (五)负责需向区管委会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详细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第九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舆情处置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以及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做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做调查;

  第十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做多元化的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属地片区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实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调查组成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必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能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盖章签名。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注重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政法工作部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开展协作,研讨会商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问题,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法律专业保障能力。

  第十五条 在查清火灾原因的基础上,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做出详细的调查,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十六条 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牵头单位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由区财政统筹保障,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产生的差旅费依规定由原单位予以核销。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区管委会批准可延长60日。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报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经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没有签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十九条 区管委会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处理。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有管辖权限的纪委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并且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原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和人员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健全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建议等落实情况及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做评估。

  第二十四条 评估工作组应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和走访核查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别的问题的,应当向有关片区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

  (四)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以及消防工作考评范畴。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调查处理程序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场所火灾过火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引起公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二)“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三)本规定中2日、3日、15日、60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如实行期间国家和福建省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出台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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