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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产电位器、编码器、开关等高精密电子元器件产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产电位器、编码器、开关等高精密电子元器件产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生产电位器、编码器、开关等高精密电子元器件产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2-450802-04-01-704121),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G358国道旁,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4′43.547″,北纬23°11′32.359″。生产规模:年产电位器7000万个、编码器3000万个、开关540万个。主体工程为1#厂房,分别在1~3F建设1条生产线,依次为开关生产线、电位器生产线、编码器生产线;辅助工程包括综合楼、配电房、备用发电机房、门卫室;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系统,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污水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51.9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35%。
项目符合《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规定,已取得贵港市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贵港市港北区自然资源局已出具项目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复函文件。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来生产。1.注塑有机废气经封闭微负压收集后经UV光解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机加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统一经2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规定要求,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2.备用发电机尾气经自带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气管道引至远离建筑物的方向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要求。3.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物料贮存、转移、输送、使用的过程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应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注塑工艺冷却水系统中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每年更换一次,经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2.项目生活垃圾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大圩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一定要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置措施。属于一般固态废料的注塑生产线残次品、机加工边角料和金属碎屑、开关生产线、电位器生产线、编码器生产线残次品由专门的回收企业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废包装袋、布袋除尘收集粉尘及废布袋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废紫外线灯管、废切削液、废机油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做处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有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